(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有所限制,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均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一定的条件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诉法解释》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1.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②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③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④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www.daowen.com)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每位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以避免其代理意见不一致而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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