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源于亲权和监护权,或者是特定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身份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实并记录在案,法定诉讼代理权即依法取得,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可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其代理权自然消灭。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已无法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其代理权也即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源于亲权和监护权,或者是特定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包括与被代理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朋友和对被代理人有特定监护责任的其他监护人。在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时,法定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用以证明自己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特定监护责任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如果监护人身份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实并记录在案,法定诉讼代理权即依法取得,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可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既然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监护人身份,那么监护人身份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自然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www.daowen.com)
1.被代理的当事人具有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具有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被代理人无须监护,即监护人身份与监护权消灭,如被代理的未成年人达到了成年,被代理的精神病人恢复了健康等。
2.法定诉讼代理人失去对当事人的监护权。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以监护权为基础,在诉讼过程中失去监护权,其代理权随之消灭。例如,基于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取得的监护人身份,因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等。
3.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其代理权自然消灭。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已无法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其代理权也即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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