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称为诉讼代理权,它因当事人的授权或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获得。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与民事诉讼其他参与人相对而言,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因此,这一职责要求诉讼代理人本身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诉讼代理人将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诉讼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www.daowen.com)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中,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给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为了防止诉讼代理权的滥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权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活动,其权限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是诉讼代理行为,才能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实施诉讼行为,其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诉讼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对其越权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否则,其法律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特点和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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