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上,凡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均可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实践中,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更为迫切。不过,该条文使用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文字表达,属于兜底条款,这就为以后立法和司法扩大解释公益纠纷留下了空间,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哪些案件应当属于公益诉讼,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争议的话题,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理论上,凡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均可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但是,何谓“公共利益”,仍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较大、变化发展的概念,具体含义具有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各国有关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公益诉讼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如日本;有的国家则适用范围较宽,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公司都有权以政府名义控告任何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者。
在我国,学理上经常被提及的民事公益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②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③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如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等。鉴于我国公益诉讼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其明确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实践中,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污染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公益纠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至于其他纠纷是否应纳入公益纠纷的范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该条文使用了“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文字表达,属于兜底条款,这就为以后立法和司法扩大解释公益纠纷留下了空间,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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