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凡是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都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界定比较困难,理论上一般指社会或者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这些利益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过于抽象,一旦受到损害,很难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得到救济,只有通过公益诉讼,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才可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的基本判断标准应当是: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保护的权益是否超过了私人利益的范围,如是,即为公益诉讼;否则为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相对普通民事诉讼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起诉具有公益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起诉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一己私利。而普通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www.daowen.com)
2.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以直接利害关系为基础,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组织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只要有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受到某种侵害,原告就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主张司法救济。因此,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具有多样性。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甚至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等。换句话说,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而普通民事诉讼仅针对个案作出有针对性的裁判。
4.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因此,诉讼中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受到较多的国家干预的限制。例如,公益诉讼原告不得随意撤诉等。而普通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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