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审判监督程序分析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审判监督程序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但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能出现人民法院认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情形。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审判监督程序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知道诉讼的存在。第三人如果不通过提起撤销判决的诉讼请求,将无法使自己受损的权益得以救济,或者说第三人穷尽了其他的救济方式仍然无法恢复自己受损的权益。因此,通过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实现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之处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要改变或者撤销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第三人能够有效地请求司法保护。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依此规定并结合《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①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②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③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④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如果判决尚未生效,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那么判决所涉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也即不对第三人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提起此诉的必要。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第三人撤销之诉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www.daowen.com)

5.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原审诉讼活动和此诉的牵连关系,同时,考虑到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程序竞合的处理

有关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现行法形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者并列的局面,三者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防止救济程序的冲突。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程序竞合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能出现人民法院认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案件。该条规定确立了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则,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再审程序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因此,当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竞合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如果没有申请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对此,《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救济程序,而要根据程序启动的先后顺序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继续进行;如果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执行异议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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