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起诉时一方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为标准,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来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构成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2.在起诉时原告的具体人数已经确定。
3.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
4.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构成要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共同诉讼人的人数尚未确定,由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www.daowen.com)
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尚未确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具有公告和登记两种特殊程序,在裁判效力上也有特殊之处。
(1)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案件时,发现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以便共同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发布区域也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在当事人可能在的地区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2)权利人登记。人民法院在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前,应首先确定当事人的人数,然后才能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通过登记确定当事人的人数。在公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登记。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3)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效力对于已经登记的所有当事人有约束力,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约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成立时,将裁定直接适用该生效裁判。《民诉法解释》第80条有相关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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