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多的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这种一对一的单一诉讼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有时甚至原告和被告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时就需要把所有人合并到一个诉讼中共同审理,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共同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这类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这类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把两个以上单一诉讼合并在一起,但这种合并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两个以上单一的诉讼相互联系,或者基于同一事件,或者基于同类事件,不能把两个以上毫不相干的单一诉讼合并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多数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从而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www.daowen.com)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作为诉讼主体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最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这是与单一诉讼在原告、被告数量上的区别,也是判断一个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的标准。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法律关系或者同种类的法律关系,这是共同诉讼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的本质区别。
3.诉讼程序具有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解决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