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当事人更换和追加:民事诉讼法学成果

当事人更换和追加:民事诉讼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并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应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现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诉讼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更换和追加:民事诉讼法学成果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原告并不是本案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或者被告并非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司法实践除有驳回诉讼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允许进行更换。

我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规定:“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而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当事人更换的规定。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当事人更换的制度,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仍承认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认可这一制度。认为允许当事人更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给予受害者司法救济。

当事人更换可以分为原告的更换和被告的更换两种类型。第一,原告的更换。当人民法院发现原告不符合条件时,应责令其退出诉讼,并通知案外的符合条件的原告参加诉讼。若案外符合条件的原告经通知不愿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若案内不符合条件的原告拒绝退出诉讼,可裁定驳回起诉。第二,被告的更换。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并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应诉。若原告拒绝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后,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若其不愿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符合拘传条件的也可以拘传。

当事人更换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变更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www.daowen.com)

(二)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本案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现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诉讼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可能是第三人。如果被通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如果应追加的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即使其不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追加的当事人如果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被通知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不问其是否愿意参加诉讼,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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