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概念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时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都是新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原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不是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
(一)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通常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随着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诉讼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一般不会出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都可能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情形包括:
1.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随遗产继承而由继承人继受的,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当事人的,即属于不可转移的人身性质权利义务,则不发生权利义务的承担。(www.daowen.com)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由分立后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接管其财产的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
(三)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可能在任何时候发生转移,因此,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能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时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都是新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原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不是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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