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适格及其意义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适格及其意义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不正当的当事人,即非正当当事人,则是那些当事人条件有欠缺的当事人、不适格的当事人、不合格的当事人。明确正当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内涵,有利于防止滥用诉讼,排除不正当的当事人。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当事人适格及其意义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通常所指的当事人,是指诉讼法概念上的当事人,这种当事人所关注的是,谁提起诉讼,向谁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就是原告,被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就是被告。而正当当事人所关注的是,谁应当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应当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就是正当原告,应当被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就是正当被告。不正当的当事人,即非正当当事人,则是那些当事人条件有欠缺的当事人、不适格的当事人、不合格的当事人。一般意义的当事人,既包括正当的当事人,也包括不正当的当事人。明确正当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内涵,有利于防止滥用诉讼,排除不正当的当事人。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起诉或者应当起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的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是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作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例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执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否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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