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正确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必须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运行。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或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请求司法保护权(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等。
2.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等。
3.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等等。
4.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等等。(www.daowen.com)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诉讼手段,当事人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诉讼秩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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