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通常经过审查和裁定两个程序。
(一)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依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进行审查,这是针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管辖权异议而进行的形式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二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审查,这是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实质内容的审查。
(二)裁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实质审查后,可作出两种处理决定:一是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至于人民法院在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前,是否应征得原告的同意,《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有的学者提出,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有违民事诉讼由原告发动的法律规定。[16]我们同意这种观点,此种做法在国外亦有先例可循,尤其是当受移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数个时,应当移送至原告所选定的人民法院。因为归根结底,起诉以及选择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原告的权利。二是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注释】
[1]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页。
[2]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页。
[5]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制度、案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www.daowen.com)
[6]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107页;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7]例如,199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新康与湖南省湘潭天宫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天宫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复函》。
[8]参见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9]参见2012年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0]刘璐、高言主编:《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1]徐瑞柏、汤树华主编:《经济审判实用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页;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12]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页。
[13]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叶自强、王国征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蔡彦敏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
[14]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
[16]章武生:“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初探”,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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