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即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因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以后,民事诉讼程序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对该案件正在进行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此时提出异议,很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而延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增加了默认管辖的规定,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默认管辖见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9]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默认管辖的规定,已经将涉外诉讼的默认管辖统一到国内诉讼和涉外诉讼中。其实,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有关于默认管辖的类似规定,即该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此外,当事人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受诉人民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议。
(二)提出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www.daowen.com)
由于立法上使用的用语不一致,致使理论界对管辖权主体范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通常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对此,理论界达成了共识。但在对是否仅限于被告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可以由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提出;[10]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是被告和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可提出管辖权异议。[11]还有的学者认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案件的被告和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2]还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则无此权利。[13]
我们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被告,但这并不能否认原告也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由于原告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其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较少见,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原告的这一权利。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待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知道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对人民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14]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其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15]
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2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三)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
如前所述,管辖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因此,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也只限于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对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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