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虽然本质上也属地域管辖,但具有自身的特点,即管辖上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排除;二是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排除;三是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排除;四是专属管辖法院相互之间的排除。[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如下三种: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山林、矿山、建筑物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各国立法之通例。它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也便于裁判的执行,有利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体现国家主权。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www.daowen.com)
港口作业,主要指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港口作业的合同纠纷,如货物装卸、驳运、货物保管等纠纷;二是港口作业的侵权纠纷,如损坏港口设施、污染港口、作业中的人身伤害等。这类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便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也利于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裁判。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有无继承权和遗产的分割等,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开始继承的时间、地点;便于确定遗产的范围和分配方案,等等。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有时会涉及不动产遗产的归属,对此,适用何种专属管辖规定?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案件总体上是基于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因此,适用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6]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曾经对此做过相反的解释,即由于案件中诉讼的标的是不动产,为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对此,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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