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简介

民事诉讼法学: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简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可简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归哪个法院管辖,原告就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学: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简介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哪个辖区,案件就由哪个辖区的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可简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归哪个法院管辖,原告就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就被告”原则,早在罗马法上就已确定,它也是现代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判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根据《民诉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说,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形有:

1.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一般来说,公民的住所地与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是一致的。但由于人口流动以及户籍制度的原因,二者有时并不一致,此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案件联系更紧密。因此,法律规定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4.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www.daowen.com)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相反,以原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因婚姻、血缘等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此种案件的管辖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外国人,也包括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是提起的诉讼仅限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案件,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此种案件的管辖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是属于下落不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二是提起的诉讼只能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此类案件因无法得知被告现在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故也就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离开了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而且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不但给原告诉讼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对被告也没有实际意义,故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被监禁劳动改造的罪犯和依法被逮捕、拘留监禁的未决犯。上述人在被监禁期间丧失了人身自由,故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下列案件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一般都是老人或儿童,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原告行使诉权。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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