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学

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批准的情况看,各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因此,可以考虑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以案件的性质作为辅助性标准,并且,全国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应当尽可能统一。

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学

(一)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外案件不同于国内的民事案件,专利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案件,这些都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案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如专利案件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而重大涉外案件影响范围较大。因此,应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影响范围

影响范围,是指案件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即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案件本身和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大还是小。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以及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的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分别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的重大涉外案件、专利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即是如此。

(三)诉讼标的额(www.daowen.com)

诉讼标的额,是指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以此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比较直观、确定和清晰,便于操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诉讼标的额明确规定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标的额亦成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并被司法解释所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批准的情况看,各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

对于级别管辖的标准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采用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相结合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比单纯地依靠争议标的额更为合理。[4]也有的学者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多数国家主要是以争议标的额为依据,同时考虑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级别管辖。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虽然顾及多方面的情况,但标准的确定性却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可以考虑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以案件的性质作为辅助性标准,并且,全国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应当尽可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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