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科学确定管辖范围,确保法院职权行使

科学确定管辖范围,确保法院职权行使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地确定管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各级、各个人民法院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三是可以恒定案件管辖,避免案件随意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科学确定管辖范围,确保法院职权行使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2]即具体确定某级或者同级法院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主管和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管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由哪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个法院受理的问题,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管辖使具体案件落实到某个特定法院,解决了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问题。(www.daowen.com)

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科学地确定管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各级、各个人民法院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三是可以恒定案件管辖,避免案件随意移送。即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只要某个人民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该案件取得了管辖权,则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情况的变化受到影响。例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38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四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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