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累。②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是一种审级制度。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大都采用三审制,他们的第二审一般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原则上采用书面的形式,只审查下级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有无错误,不审查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正确。(www.daowen.com)
审级的确定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传统等多种因素。仅从保证案件正确裁判的角度看,审级越多意味着错误裁判得到纠正的机会越多,在这一意义上,多审级制度下的审判效果更佳。然而,多审级制度带来的诉讼拖延,诉讼成本上升,当事人的诉累增加,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问题也十分突出。我国审级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县法院为一审法院,地区法院为二审法院,边区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新中国成立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累。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在一些边远及交通不便的地区,如果审级过多,使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浪费。②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如果审级过多,增加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较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不利于他们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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