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避对象与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学》

回避对象与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回避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二)回避的事由回避事由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这也就是说,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违反这些规定不仅应当回避,还要根据其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避对象与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学》

(一)回避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在遇到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民诉法解释》第4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4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等。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回避的事由

回避事由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包括同学、邻居、上下级、师生、战友等比较亲密的关系,也包括个人恩怨等特殊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其他关系并不一定都要回避,只有达到“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度,才应当回避。(www.daowen.com)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也就是说,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违反这些规定不仅应当回避,还要根据其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43、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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