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的审判组织。由于不同审级在审判中的任务侧重点不同,反映在合议庭的组成上也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采取哪种形式的合议庭,取决于审理案件的需要。一般来讲,对于涉及专业技能或者专门知识的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或者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审判员、陪审员各占比例如何,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难易以及实际情况而定。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因为在第二审期间,除了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审理外,合议庭还担负着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第二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第二审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重审、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www.daowen.com)
重审是原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依法发回的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与重审。
再审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决定再次审理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分别按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的要求组成合议庭,但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再审合议庭。
(四)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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