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开庭。《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在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检察机关应派出检察员出庭参与诉讼,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特殊程序等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如果认为有错误,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新的监督方式。增加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一方面强调了检察院对于民事审判活动的过程监督,即同步监督,弥补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法律监督手段,也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力度。
(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活动是将诉讼活动的裁判结果付诸实施,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进一步明确了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可见,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已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扩大到全程监督。
(四)对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直接自行侦查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立案并自行侦查。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
此外,为做好以上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手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方式,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使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贯穿于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后的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因此,检察监督原则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注释】
[1]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45页。
[2]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www.daowen.com)
[3]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68页;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182页。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307页。
[5]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3~64页。
[6]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7]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8]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9]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10]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1]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12]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2日,第7版。
[13]董少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载《检察日报》2012年9月20日,第3版。
[14]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2日,第7版。
[15]董少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载《检察日报》2012年9月20日,第3版。
[16]董少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载《检察日报》2012年9月2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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