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学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指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由于诉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进行处置是相当谨慎的。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对当事人适用,对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亦适用。对法院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审判。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学

随着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推进,以及相关立法内容的完善,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到底包含哪些内容,逐渐清晰。虽然目前学界尚未有统一认识,但是根据学者的阐述,[12]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就自己所了解的真实情况进行陈述。否则,应承担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对此,《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的程序及其后果。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真实陈述义务仅为主观性义务,或是主观真实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

2.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指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某些权利。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几个方面增加了限制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定。例如,关于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关于恶意逃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诉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进行处置是相当谨慎的。在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国家,关于诚实信用与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二者之间的关系,理论上至今仍存有争议。(www.daowen.com)

3.禁止反言。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它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允许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没有使用禁止反言规则这一法律术语,[13]但有关司法解释中存在关于禁止反言规则的内容。例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作出自认之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不能撤回自认。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对当事人适用,对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亦适用。对法院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正合理,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审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亦要求诚实信用,例如,证人不得作虚假陈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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