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并保障处分原则的重要意义
处分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在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同样应当享有依法处置自己权利的自由。这是民事实体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即诉讼活动中的必然要求和延伸,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因此,只有认识并保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规律性。
(二)正确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www.daowen.com)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同时运行的、相互制约的关系,且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有赖于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理。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才有效等。这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具有相对性。另一方面,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不仅对其自身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应对整个诉讼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当事人的某些处分行为具有“绝对性”,对法院具有约束力。例如,第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开始只能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权干预等。最后,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并存时,私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公权力的保障。如同当事人平等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均有赖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一样,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得到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对处分权的行使,对于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的事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就应当予以尊重,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处分放任自流;二是法院过分干预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以各种借口拒绝认可、接受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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