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和范围,有权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请求调解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裁判,即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有两类人,即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当事人因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成为处分权的当然享有者。诉讼代理人由于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为行使处分权,因此,也是处分权的主体。其中,法定代理人由于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

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两方面。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如起诉、撤诉等。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和范围,有权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请求调解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具体来说,当事人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www.daowen.com)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裁判,即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11]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提请调解。

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及上诉请求的范围。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就开始第二审程序;放弃上诉权的,待法定上诉期届满后,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即引起了执行程序的发生。

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实体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例如,当事人减少或放弃诉讼请求,一般是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来实现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处分诉讼权利就一定处分实体权利。例如,在一审中当事人行使撤诉权,仅仅产生终结诉讼的程序效果,并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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