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内涵不同,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辩论原则”具有更深层次的内容。据此,我国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的以“辩论权”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当然,辩论原则的这一内容有待于立法的调整和规范。

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这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享有和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例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用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请求、事实、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请求的不合法或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等,通过辩论权的行使提出并证明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澄清案件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广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如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等;二是适用法律问题,是指应适用什么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三是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等。可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www.daowen.com)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言词辩论,即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以口头形式进行相互辩驳。这是辩论的主要形式,主要集中在开庭审理阶段。二是书面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所涉及的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它主要适用于庭审阶段之外,如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等。言词辩论应是行使辩论权的主要形式。许多国家都将言词形式作为庭审的规则加以规定,即“言词原则”。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辩论原则不仅体现为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辩论权,而且,还体现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应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在我国,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任何事实和证据(既包括双方提出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内涵不同,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辩论原则”具有更深层次的内容。在大陆法系,辩论原则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7]例如,日本、法国等。而在我国,虽然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材料”都应当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并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职权,自行调查、收集有关案件事实、证据,从而与当事人自行提出的事实一并经辩论质证后构成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据此,我国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的以“辩论权”为核心内容的原则。[8]

我们认为,辩论原则的内容应包含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内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仅表现在法院裁判的事实应当是经过辩论质证的事实,而且,还包括法院裁判的对象受当事人辩论范围约束,即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是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实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具有的处分权所决定的,也与当事人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相吻合。[9]如果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判决可以以自己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那么,当事人辩论权就失去了其作为处分权的实质意义,其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此外,也会影响到法院的中立立场,难以保证裁判公正。当然,辩论原则的这一内容有待于立法的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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