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调解,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分歧较大不具备调解可能以及依法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应当直接判决。对于虽经调解,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已经开庭审理的,及时作出判决。所谓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1.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但是,在具备调解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调解方式。

2.并非一切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②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③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追缴、罚款等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有严重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民事纠纷案件。

3.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调解,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分歧较大不具备调解可能以及依法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应当直接判决。不能盲目调解,更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虽经调解,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已经开庭审理的,及时作出判决。

(二)应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www.daowen.com)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除不能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之外,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及时、快速地解决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见》强调诉前调解工作,规定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诉前化解。该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调解的内容明确下来,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规定,将法院调解阶段提前至诉前。可见对法院调解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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