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方式比较灵活,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解工作,有利于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以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过程,调解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自觉履行。因此,调解是一种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法院调解是在“友好的氛围”下进行的,是通过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分歧与隔阂,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获得双方都认为满意的结果。因此,与判决相比,调解不伤和气,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今追求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法院调解能够体现司法和谐,并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见》),专门规定对于某些案件要重点进行调解,包括: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www.daowen.com)
(四)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首先,调解程序较之开庭审理程序更灵活,更简便易行。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开庭前就可通过法院调解得到解决,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其次,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诉问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由此可见,法院调解作为法院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我国在民事审判中历来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在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立法上曾出现过“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等提法,实践中也出现过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从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的现象。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这是对调解的意义和本质的正确认识,也是对调解与判决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相互关系的正确理解。
应当注意的是,对调解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法院调解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众所周知,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追求的目的,尤其在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案件繁多的情况下,调解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就尤其重要。因此,民事审判应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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