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应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观念,及时、准确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为当事人实施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也旨在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这无疑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应用

(一)适用范围

1.适用的主体。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我国还采取“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还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广泛。

3.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适用的法院范围广泛。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和树立权利平等的观念(www.daowen.com)

一方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同时也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施诉讼权利是否给予了方便及平等保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观念,及时、准确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为当事人实施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并针对具体案件适时、恰当、平等地指导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6]

(三)确保法官中立,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在诉讼中,法官的诉讼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进而影响诉讼的公正性。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同等的“距离”,即保持中立的地位。基于此,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关于法院的收集证据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限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收集的范围,而将证据的调查收集权主要归属于当事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法官的主动介入而导致损害其中立性,从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问题。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也旨在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这无疑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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