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同等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等。另一方面,是指分属于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不同的诉讼权利之间具有相互对应性。即有些诉讼权利只能是原告享有,而有些诉讼权利只能是被告享有。例如,原告享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则享有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权利等。诉讼权利的相互对应性保证了原告和被告彼此之间攻击与抗辩手段的对等性,维系了攻守力量的平衡,从而体现诉讼权利的平等性。由此可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而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是诉讼机会的均等。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www.daowen.com)
1.立法保障。即应从立法上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整理争议焦点以及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则,使当事人得以互相公开诉讼资料,从而进行充分准备达到双方平等地进行诉讼的目的。
2.司法保障。即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这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尤为重要。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地予以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应当说,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而且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诉讼权利均等的机会。例如,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和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履行“告知”义务且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利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行使诉讼权利。二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无论其民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职务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应当给予同等的对待,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地加以保护,既不对某些当事人给予特权或照顾,也不对某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或歧视。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生活困难等,人民法院应当实施法律援助,这种法律援助是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为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些特殊手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这一原则在诉讼中能否得到正确理解、适用,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处分、辩论、调解等基本原则的实现。在我国,由于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头脑中有太多的封建等级和特权主义思想。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人们,尤其是司法人员在思想上树立平等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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