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认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该说把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三个层次。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程序保障。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认识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

1.多元说或多层次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多重性是由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多元性的特征决定的;层次性是由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决定的。该说把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三个层次。

2.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从民事纠纷的解决与民事诉讼的机能来看,民事诉讼制度与其他诉讼的纠纷解决机能和目的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机能的运用方式与目的的实现上,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并因此成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具有终局性的一种。

3.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程序保障。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切功能都只有在程序的运作中才能得以发挥,其一切价值追求也只有在程序的不断完善中才能得到实现。所以,只有“程序保障”才能作为指导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www.daowen.com)

4.利益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这里所指的利益,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上述各种学说,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尚未形成通说,但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我们比较赞同“目的多元论”,《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多元的,人们对民事诉讼的价值期待也是多元的,既有程序保障的目的,又有解决纠纷以及利益保障的目的。如果我们硬要从多元的目的中列出一种层次的话,倾向于将利益保障作为最根本的目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审判上的保护;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形式上看解决纠纷是诉讼的目的,但实质上,解决纠纷是手段,通过解决纠纷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才是根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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