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有民事纠纷的发生,就需要有解决纠纷的手段。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用以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方法与制度。根据纠纷解决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类型。
(一)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相互妥协或者让步,达成协议,自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其突出优点在于不伤和气,成本低,能够彻底解决,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然,纠纷的自我解决欲获得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在利用自我解决纠纷的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有:双方力量均衡,或者寻求解决的主动一方主体具有更强的实力。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自力救济的过程和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必须遵守最基本的公平与真实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立在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www.daowen.com)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道德规范,对纠纷双方居间调处,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形式多样,在我国自古至今,调解的运用非常普遍。我国古代就有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而民间调解又有乡保、族长、亲友、相邻、缙绅调解等。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比如,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消费者争议的调解等。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地解决纠纷,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有关土地权属的争议,等等。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由其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在仲裁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根据纠纷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仲裁或强制性仲裁,这类仲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无须仲裁协议,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这类法定的或强制性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所以仲裁裁决也往往相应地缺少终局性,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提起诉讼。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且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运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包括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的规定,部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不过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的机制。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其行使国家审判权,通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作出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因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因而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规范性、权威性和终局性的特点。但是,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民事诉讼也有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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