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互联网争议的纠纷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互联网可以突破地理实际限制的情况,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确定管辖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级别管辖
互联网上的民事诉讼在级别管辖上基本可以比照普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确定。在确定互联网上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时,需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和互联网社区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具体研究。
(二)地域管辖
1.互联网管辖原则
互联网上的地域管辖主要是依据涉及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进行管辖,这样确定管辖既容易确定管辖法院,也在获取证据的方面存在便利。
2.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互联网上的一般民事诉讼法,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由诉讼标的所产生的侵权事实行为来确定管辖,比如:因互联网上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因互联网上银行结算纠纷引起的诉讼;因互联网上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www.daowen.com)
(三)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一般不会在互联网上产生,这边就不展开了。
(四)协议管辖
在涉及合同的互联网民事争议中,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且该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在确定管辖时就应该依据该合同条款进行确定。
(五)特别管辖
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互联网法院等形式开始管辖涉及互联网争议案件。本书中有专门的章节撰写杭州互联网法院,这里就不展开了。
(六)服务器标准
服务器标准是指依据是否上传涉案内容于服务器内,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结果及行为的特殊性确定了“服务器”所在地可以被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地。
针对争议比较大的聚合链接是否侵权的问题,可以区别处理:如果链接是已获得授权的合法传播文件,而被告采取技术措施来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其权利人的保护措施,来使权利文件能够被普通公众获取,那么被告就应该对其采取技术措施来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其权利人的保护措施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第三方网站传播未经授权的权利文件的情况,被告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该权利文件未得到授权或该第三方网站的传播行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向其他公共提供链接等行为扩大该侵权行为的影响力,那么也应该承担间接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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