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寻衅滋事犯罪
《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互联网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
(1)利用信息互联网辱骂、恐吓他人。
(2)在信息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
互联网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依据前述解释的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了网络社会、网络空间,此类案件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往往也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恐吓信息,起哄闹事,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混乱;二是网络社会、网络空间秩序混乱后又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把握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恐吓信息,起哄闹事是否有关联。
(二)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互联网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常见的表现形式:①通过微博传播虚假信息;②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虚假信息;③通过微信群、QQ群传播虚假信息;④通过各种网上论坛传播虚假信息。
此类案件,需要把握严重后果的认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严重后果”按照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①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④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互联网诽谤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互联网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①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的;②将信息互联网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互联网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关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①捏造并散布;②明知虚假而散布;③篡改并散布。(www.daowen.com)
互联网诽谤犯罪案件最为常见的就是打着“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朋友圈反腐”的幌子,恶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①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是不构成本罪的;②要区分互联网诽谤与举报失实,如果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有关部门实际查实的内容有出入,也不能就机械的认定行为人构成诽谤罪。
【注释】
[1]邓国良、邓定远:《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2]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3]杜菁:《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7月30日。
[4]陈蕾:《论计算机网络犯罪》,《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2年8月15日。
[5]杜斌:《目前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工作的问题与对策》,《经济师》2011年7月5日。
[6]《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7]《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9]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10]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11]韩利凤:《网络盗窃刑事规范研究——浅议当前网络盗窃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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