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产生何种后果,原则上都构成犯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这里应当包括系统相关的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要构成此罪,除了行为人要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还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下增加了一条规定,作为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旨在以刑事威胁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入罪条件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和具备法定的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但在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积极改正的,则不构成本罪,或者虽未积极改正,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亦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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