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的现状
网络犯罪即互联网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互联网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互联网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互联网犯罪一方面对互联网及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互联网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互联网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3]进行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互联网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二)互联网犯罪侵犯客体的特征(www.daowen.com)
互联网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互联网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网络空间是靠电脑间的连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连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互联网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互联网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4]
互联网犯罪中可能受到侵犯的对象包括:①互联网本身的程序、数据等资源;②互联网中国家、个人、集体的财产;③互联网网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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