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专利侵权纠纷,顾名思义系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从当前涉诉案件比例来看,主要集中在电商领域的专利侵权。而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实际是传统专利侵权行为借助网络渠道来进行的销售和宣传的行为。因此,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与传统专利侵权案件并无差异。此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互联网因素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侵权主体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入驻的经营者信息有审查、存档和披露义务。换言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掌握侵权经营者信息,我们往往可以通过平台来掌握侵权者的真实信息。一般若是企业侵权者,其主体信息往往可以通过网页公示的经营主体信息直接获取;而若是个人或者个体经营者侵权,虽然网站不做主体公示与披露,但权利人还是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书面披露。每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类似部门或者岗位,也有专门的工作制度用以协调、对接权利人披露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平台披露的主体信息外,网页内容中的陈述也是认定侵权者身份的一大证据。实务中,原告也经常会根据侵权网页内容的陈述来厘清是否存在潜在的其他关联侵权者,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例如公司官网中显示的“联系我们”为另一主体。而法院对于因网页内容显示多个主体而同时起诉多个被告或者追加被告的,基本都持支持态度。
在本书看来,一个网店多块牌子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仅起诉备案经营的一家公司,可能会出现因为备案公司是空壳公司而出现虽胜诉但无法获赔的情况。因此,厘清侵权信息,梳理出多个可诉主体可以有效避免诉讼获胜而仍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
(二)固定侵权证据
针对电商销售中的专利侵权,鉴于线下取证的困难和线上取证的便利性,实务中权利人往往会采取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两种方式来保全证据。其中,出于专利侵权案件涉诉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比对的需要,购买公证通常必不可少,否则会面临无法查明是否落入保护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查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风险。而网页公证,其主要目的在于固定和存证一些有关侵权事实的相关要素信息,比如侵权产品图片、产品详细说明、产品销量、经营规模、用户评价等。目前,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方存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时间戳或文件完整性鉴定意见的网页证据也持认可态度。故而,出于固定网页信息的需要,权利人除了选择网页公证之外,还可以采取第三方机构数据存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网页中所载明的相关信息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金额具有关键作用,一般法院都认可其自我宣传的内容,除非被告能够提供足够证据来推翻自身的网页描述内容,例如:(www.daowen.com)
1.对于产品经营规模和销量的认定
若店铺有销售记录数据和库存记录数据的,法院一般会如实记录在查明事实中并作为侵权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虽然被告往往会抗辩系虚假陈述或者刷单而来,但实务中由于刷单举证的困难,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2.对于侵权身份的确认
侵权者是何身份?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于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具有较大影响,首先会对诉讼请求的提出具有重要影响,若是生产者则可以主张销毁模具,若不是则诉请无法获得支持;其次会影响赔偿金额,一般认定为生产者则法院判决赔偿相对会更高。而网页中若有“厂家直销”“来样加工”“贴牌加工”或者有其他描述生产的信息的,认定生产者身份成立的可能性更高。
3.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独立判断
对于专利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也是专利权侵权的一种侵权形式,而是否有许诺销售一般通过网页内容的查实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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