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游戏领域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较为突出,综合各地的判决文书来看,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类纠纷可以划归两类:①账号被第三方盗窃类纠纷;②游戏公司处罚行为导致的纠纷。
针对第一种情况,实务中往往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即实施盗窃或者诈骗行为的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其真实身份。这便导致被侵权者若选择走诉讼方式来维权,面临着无法确定适格被告的问题。实务中,常有当事人将游戏运营商作为被告,但毕竟实施盗窃或者诈骗行为的主体并非运营商,照此起诉无法回避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因此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也比比皆是。
不过,从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非束手无策,在本书看来若涉及虚拟财产金额较大,不妨直接报警处理,借助公安机关采取刑事程序查明侵权主体及相关事实,在此基础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权。这种方式也为不少大公司所青睐。2017年以来,淘宝网利用公安机关查处并经司法审判确定的商家售假事实,以平台名义向商家发起大规模商誉侵权诉讼,也正是按照这种策略开展的维权打假活动。
当然,实务中也有当事人采取“围魏救赵”的策略,起诉运营商并非其真实意图,而仅仅是为了通过将运营商作为被告,进而要求迫使运营商协助提供侵权证据,明确侵权账号主体身份信息以达到追加第三人或者另行起诉的目的;或者更直接,只是以诉讼为手段,以期达到和解,用运营商数据回档技术恢复丢失虚拟资产的目的。故而,此类以和解调解结案的也不在少数。
而针对第二种情形,由于争议的主体、行为和纠纷焦点都比第一种情形更为清楚,故而更容易以诉讼方式解决。本书综合实务判例,发现此类案件审理中,以下几个关键事实往往是案件争议焦点:①运营商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游戏服务协议;②游戏服务协议的效力与条款的解释;③原告主体身份如何确定。(www.daowen.com)
游戏运营商对玩家做出处罚往往有对应的网络游戏服务协议规定,判断该处罚行为是否损害玩家的权利,关键在于判断该处罚行为符合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约定情形且合乎法律规定。这种拿玩家行为与协议条款直接进行的比对,在是否符合的认定上具有非常大的主观性,并无统一标准。而比对也衍生出对于游戏服务协议的条款的解释,实务中对于此类游戏服务协议条款的解读,基本按照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不过,大部分法院对于此类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把握比较严谨,除非出现明显损害玩家权益的条款,一般都对于该等格式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
此外,玩家举证责任困难是此类案件中的另一个客观难点。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化,网络虚拟财产的载体是电子数据,玩家之间相处都是虚构的姓名,因此给相关证据的获取和认定造成困难。同时,游戏玩家在维权诉讼中对抗的主要是游戏运营商,在很大程度上游戏玩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网络技术的便捷性和数据变更的边际成本低廉,使得游戏玩家取证、固定证据、认证、法庭质证都存在困难。
虽然游戏玩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看起来并无争议,但诉讼中如何分配和认定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倾向而向游戏运营商课以更多的举证义务,仍有待立法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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