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及适用-《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及适用-《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所阐述的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书认为,此类主体的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适用避风港原则下,包括:网络用户构成一般侵权;侵权行为不容易引起注意;权利人已经合理通知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履行移除义务。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及适用-《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前文已述,网络用户与单一的网络内容服务商的网络侵权行为实际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无异,因此其归责原则与侵权构成要件,也与一般民事侵权无异。本节所阐述的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书认为,此类主体的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适用避风港原则下,包括:网络用户构成一般侵权;侵权行为不容易引起注意;权利人已经合理通知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履行移除义务。②适用红旗原则下,包括:网络用户构成一般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尽到移除义务。

(一)网络侵权原则实务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于如何合理通知未做细致规定,但在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②要求移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实务中,判断权利人是否合理通知基本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做到及时移除,目前立法层面对于此“及时”的标准并无规范,实务中一般根据具体案情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通常判断是否及时,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①权力人通知是否合理、准确;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相关信息的时间较长,是否有合理阻却事由;③有效移除的合理时间;④是否多次通知后才删除等等。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实务适用(www.daowen.com)

在实务中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信息的存在。

对于“知道”,《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到底按照明知还是应知;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红旗原则”)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信息存在,包括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形。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知道”应当做扩张解释,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形;而事实上,实务中也确实按照“明知”和“应知”在适用该条款之规定。

相对而言,比之“明知”,“应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同时是否构成“应知”在证明标准上也更为模糊,而这也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留足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裁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7种情形,实务中该条规定成为法官审理其他类型网络侵权纠纷重要参照条款,因此常见参考要素主要包括这两方面:①服务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及管理能力等主体因素;②所传播信息的知名度、侵权明显程度等一切可以明显感知其侵权的客体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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