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侵权归责原则-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互联网侵权归责原则-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准确理解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以准确把握前述两种不同主体,不同的责任类型为前提。从这一点上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设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其实适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而承担责任,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互联网侵权归责原则-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一)自我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主体划分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两类,实际是根据二者不同的侵权责任机制来划分的;网络用户因其自身的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本质无异,只是手段和媒介不同罢了。因此,自我责任原则在网络侵权纠纷中仍然适用。当然,除了网络用户以外,单一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适用于自我责任原则。

有别于网络用户及单一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大的特色即在于第二、三款条文,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网站上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承担的侵权责任即为间接侵权责任。

准确理解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以准确把握前述两种不同主体,不同的责任类型为前提。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主导地位。而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其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结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只有网络用户以及单一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这两类适用于自我责任原则的侵权主体适用于过错责任。该种类型的侵权构成要件与传统一般侵权要件完全一致,即:①有加害行为;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便是传统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征就是不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主观要件。从这一点上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设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其实适用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权利人受损害的直接侵权行为,甚至都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之,更遑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该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而承担责任,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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