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意见的实质性提出
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这往往让诉讼参加人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进行质证,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况:要么仅表明异议,但却对异议的理由语焉不详;要么以“内容存在诸多错误”为理由一笔带过,却完全提不出证据内容存在错误的具体范围或法律依据。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需要相关人员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地进行质证。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
电子数据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环境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很难正面规定在不同电子环境下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法,通常来说,只要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情形就推定取证合法。[46]对于“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申请法庭予以排除”。[47]
(三)质证的方式
电子数据在生成方式、生成过程、运行途径、编辑处理、存储传输及安全设置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专业性争议问题,可以申请采用以下方法解决:①庭上模拟演示;②申请专家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③申请司法鉴定;④其他合理的方法。”[48]
(四)账号主体及实际控制人的异议
对于微信、QQ、短信等电子聊天记录及微博、电子邮件等其他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质疑其账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并非当事人双方,由此推翻证据内容的效力。作为应对,可以提交其他补强证据,以便法庭结合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www.daowen.com)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见,如果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则可以直接认定相关证据的主体身份。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QQ账户、手机账号或微博账号,可以较便利的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主体身份。
公证文书及鉴定意见书虽然在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中使用广泛,但不同地区公证及鉴定技术水平的发展并不均衡,由此导致相关文书在法庭采信上的“区别对待”。公证文书及鉴定意见书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软硬件环境瑕疵、公证地点瑕疵、电脑选择瑕疵、技术人员操作瑕疵等方面,这些方面都可以作为提出质证意见的主要方面。
大量司法案例显示,目前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只能保证该电子数据证据在公证时及公证后状态的稳定性,不能确定公证前的证据状况。[49]这也可以作为质证的要点。
此外,“对于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或者疑问的,可以申请法庭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书有异议或者疑问的,可以申请法庭传唤公证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质询。”[50]
(六)录音资料及影像资料的异议
若录音资料及影像资料存储于电子介质的,也可以就以下方面提出异议:非原始载体录制,或经过剪辑,不具有真实性;录音或影像中的时间经过调整,与事实不符;录制时不知情,当事人情绪激动,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偷拍偷录,侵犯隐私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