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程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程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损害原则是公认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核心原则。不过,鉴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不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等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又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这里着重介绍针对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相关程序要求,这些也构成评价公诉方所举相关证据法律效力的依据之一。

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程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一)基本要求

1.应当遵守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相关原则

国际上习惯于遵循英国高级警官协会(ACPO)提出的计算机取证的四大基本原则[12],这些原则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基本程序性要求:

原则之一:不损害原则。取证人员不能采取任何改变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数据的行为,这也是在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分析时要使用只读锁链接分析存储介质的原因。不损害原则是公认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核心原则。

原则之二:避免使用原始证据。取证人员要避免使用原始证据进行分析。这也是为什么证据收集分析一般都是在硬盘副本,且使用只读锁分析的原因。

原则之三:记录所做的操作。取证过程中,应当完整地记录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保存以及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同时,应确保第三方能够根据之前记录的操作,取得相同的结果。

原则之四:遵循法律法规。在遵循技术规则的基础上,取证人员必须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工作。

2.应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类型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

在具体案件中,应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采取相应的收集手段。如对于电子文件或文档,可采取与传统书证收集有关的方法;对于当事人在操作电子设备时在相关设备上留下的操作痕迹,可采取与传统物证收集有关的方法;而司法人员借助相关设备摄取录音、视频或照片等,则类似于传统意义上司法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制作的勘验笔录。[13]

3.应注意确保电子设备的完整性和收集技术的全面性

在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最大限度地考量身份验证、数据恢复、病毒防范以及黑客入侵抵制等安全因素,针对各种存储设备采取不同手段,尽量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采集。此外,在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要针对其不同的技术类型,运用相应的收集技术,以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可靠。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的规定要求,与对其他证据的要求有许多相似之处。不过,鉴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不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等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又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这里着重介绍针对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相关程序要求,这些也构成评价公诉方所举相关证据法律效力的依据之一。

1.关于操作人员数量[14]

应当由2名以上人员进行。

2.关于现场勘验检查[15]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要求,现场勘验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应注意计算易丢失数据及其他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对于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①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②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③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4)在线分析。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特殊情形以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可以实施在线分析的特殊情形包括:①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②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③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

(5)提取、固定证物。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基本情况,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住址等;②现场情形,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网络结构、运行状态等;③勘查过程,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产生的数据,在线勘验、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对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取的数据,封存物品、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④勘查结果。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在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2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并由至少1名见证人签名。

此外,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②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③应当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

3.关于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及网络监听[16]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网络在线提取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①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②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③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④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⑤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⑥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远程勘验过程中,应注意计算相关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数据清单。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在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2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对以下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①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②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③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⑤其他需要全程同步录像的重大案件。

通过网络监听提取电子证据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4.关于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处理[17]

应注意在现场进行封存,制作笔录以记录封存的状态。

因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或者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或者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或者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或者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或者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等情形,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18],同时还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5.关于冻结电子数据的情形及方式[19]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并送交有关人员或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并送交有关人员或部门协助办理。

6.关于调取电子数据[20]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7.关于电子数据收集的笔录的制作要求[21]

笔录应当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附电子数据清单,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等签章。

8.关于见证人

见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因客观条件所限没有见证人的,应当采用录像方式,并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9.关于电子数据检查(www.daowen.com)

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电子数据的检查,可以采用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进行。应当对存储介质的拆封过程予以录像,并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检查设备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中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在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2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

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除了可以参照本书下一节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以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简单取证方式

计算机硬件完好、系统运行正常、文件未经特殊处理以及无外部力量非正常介入(如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对于普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可以由非专业人员以打印或复制方式进行操作。

1)打印

借助专门的打印设备,在将该打印设备与存有特定数据文件的计算机正确相连接后,可以打印输出相关文件。该文件的纸张等实体载体上应当注明打印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打印的时间、打印的设备名称、数据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的路径以及取证主体的相关个人信息等。

2)复制

通过复制方式收集电子证据一般需要将特定移动储存设备与存有特定数据文件的计算机相连接,借此复制特定信息。在复制的顺序上,应优先复制易灭失的文件,后复制常规的文件。复制工作完成之后,一定要注意检查复制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已复制文件的完整性。同时,要注意移动储存设备的物理保存,防止存储设备出现物理性损伤进而影响所存储电子数据的输出和展示。

此外,还可以对打印或复制过程进行监督或见证,以免篡改或删除相应文件的不当行为发生。有条件的,可以当场制作取证笔录,记载该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固定的目的、内容、主体、对象、时间、地点、程序和形式等相关情况,并由参与该过程的所有人员在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电子聊天记录的收集

由于现今交流沟通渠道的电子化,QQ、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当有意识地养成保留重要电子聊天记录的习惯。想要这类证据被法院采信,在收集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1)确定使用者身份

因为QQ和微信等聊天软件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采取实名制注册方式,为使所收集的证据符合关联性要求,应当设法确认相关聊天软件的使用者就是案件当事人,具体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1)可以通过原被告发送的朋友圈本人的图片和上传的头像进行确认;

(2)可以通过原被告注册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来进行确认;

(3)对于语音聊天记录,可以通过声纹鉴定确认使用者身份;

(4)可以通过法院向电子聊天软件运营公司调取相关资料信息。

2)收集完整的电子聊天记录

收集的记录要与使用者的信息相匹配且提取完整,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清洁性检查等手段防止数据的被篡改。此外,也要注意合法收集,不得以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3)针对聊天记录的不同类型使用相应的收集方法

电子聊天记录通常可以分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不同类型,故此,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22]

(1)文字数据。文字数据可以采用手机截屏、拍照等方式来收集。

(2)图片数据[23]。图片数据通常需要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其意思,因此,收集时应注意同其他记录整体处理。

(3)语音数据。语音数据以其声音来确定说话者的身份,就语音数据采取的声纹鉴定有时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4)视频数据。视频数据往往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不过类似于证人证言,转载视频的证明力通常低于自行拍摄的视频。

3.手机短信的收集

具体而言,对手机短信的收集要注意几点:

(1)要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在信息发送者与手机登记用户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运营商来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可通过保留通话录音等方式来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

(2)要准确设置手机时间。如此发送和接收短信的时间才能准确显示出来。此外,建议在提交短信证据时一并提交从电信运营商处调取的短信收发记录,作为短信内容中收发的手机号码、时间等事实的佐证。

(3)完整保留信息内容。为了保证短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一定要完整保存信息内容。[24]若短信因各种原因被删除,可以通过电信运营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4.谈话录音的收集

受条件和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取得一份能够被法院采信的录音证据材料并非易事,这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1)准备条件。为确保录音的顺利进行,在录音前就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准备:一是检查录音设备是否运作正常,防止录音过程中因技术问题影响收录效果;二是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讲,越早进行交谈,对方的防范心理就越弱,此时取证效果就越理想;三是应选择环境安静的地方进行录音,从而保证录音质量。

(2)确定身份。录音时首先要通过谈话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职业等,如此才可能满足通过录音证明双方相关纠纷事实的前提条件。发问时尽量使用全名或全称,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起对方的怀疑和防范。

(3)明确时间地点。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应在谈话过程中有所体现,虽不必表述的十分清楚,但也应使听者能够推断出大约的谈话时间和地点,并就谈话中所述的相关事件明确前后顺序或因果关系。这一点在涉及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时尤为重要。

(4)把握节奏。录音者可以根据待证事实在谈话前罗列谈话要点,按照这些要点引导被录音者说出事实情况。录音者要注意调整心态、控制情绪,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而让被录音者多说话的原则,避免用较大的声音和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同时,即便被录音者的表述与案件无关,也不应中断录音过程,否则可能会因录音有编辑、篡改的嫌疑导致该证据的效力受损。

(5)保存原件。录音证据作为一种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易破坏性的特点,因此,妥善保存录音原件尤为必要。为方便质证及认证,录音者除向裁判机关提交录音音频以外,还应将录音笔录的书面稿一并予以提交。此外,还可以附上通话记录,对通话的时间、对象等事实进行佐证,通话记录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从电信运营商处获取。

(四)行政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意味着,虽然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规范,但已经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强化了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行政主体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可以参照前述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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