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例如,适用于传统对外贸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认定方式以及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电商法》对电子商务内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这两大经营主体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同时,《电商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对跨境电商的规范亦是一大亮点。具体而言,《电商法》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支持网络贸易综合服务的提供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相关的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商活动所需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多种措施并行提高通关效率;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各环节的电子化,规定电子清单、电子税单等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是推进建立全球跨境电商贸易网络,全面铺开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制,并积极参与国际电商规则制定,促进国家地区之间的电子承认,促进电子合同交易;五是推动政府层面建立跨境电商争议解决机制,引导和解决国际销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与纠纷。
《电商法》对跨境电商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说明我国在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和其规则制定上已领先全球。但不得不承认,跨境电商中立法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电商法》的规定笼统模糊,缺乏细化规则和配套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未能真正解决跨境电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
众所周知,每一个法律主体都有其权限范围,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就国务院各部门而言,其主要是从网络交易、跨境支付、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这几个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管理。(www.daowen.com)
就政府机关而言,主要是从当地跨境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革除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以及资源优势来出台政策,以培育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大环境。例如,《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都鼓励跨境电商利用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针对近几年来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监管体系的研究探讨,各地均积累了不少相关的数据与政策基础,特别是被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15个城市,纷纷利用自身的试验区的优势,下发并实施了一大批相关政策。例如:2016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这些政策的实施过程当中,各地也发现、研究、解决、补充、完善了一些实施中的漏洞与缺陷。但是有些跨境电商天生的缺陷,是仅仅解决点状问题的政策力所不能及的,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新监管体系完善的立法需求,已然成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燃眉之急。
在这一点上,浙江杭州走在了全国的最前列,2017年3月1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成为全国首部跨境电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运用跨境电商杭州试验区的积极成效,摸索出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杭州综试区的市场发展走向合规化,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在法律的框架下高度运转,给全省甚至全国提供了可供参照的经验。
纵观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从兴起至今,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之快的发展规模以及速度,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利好、国际市场的巨大潜力、消费者观念的与时俱进。但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调整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有所不足,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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