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两个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包括下单、付款、发货、确认收货等一系列环节的电子商务行为,是一种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亦可以理解为在互联网上以电子交易等虚拟形式进行交易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模式的电子化、网络化。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由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受制于当时互联网尚未普及的大环境,供求信息其实存在着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在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横亘着一系列谋取利润的中间商,产品仅存微薄的利润空间,以至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形成自身的竞争力。而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大背景下兴起的跨境电子商务,则突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障碍,买卖双方通过种类多样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直接对接,这不仅有助于生产商利润空间的提升,形成价格上的优势,也有助于让境内外的消费者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
概括言之,相比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作为新兴事物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对接
在过去传统的商业模式中,商品从生产厂家发出之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商才能到达境内外的买方手中,但在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完成交易,即打破了买卖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实现了买卖双方的直接对接。
2.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在过去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产品的供应链过长导致成本高昂,就难以让产品形成价格上的优势。但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缩短了产品的供应链,则有助于卖方的成本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形成价格上的优势。这不仅能够让卖家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也能够提升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小批量、多批次(www.daowen.com)
在过去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买方多为大批量采购的商户,卖方多为批量生产的生产商,交易多在线下达成,且进行的多是大宗的货物交易,呈现出的是大批量、少批次的特点。但在现如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由于终端的消费者多是因生活所需而购买的个人,因此订单量往往不大,且交易频率较之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呈现出的是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
4.优化了购物体验
在过去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由于跨境物流的滞后性,境内买家所购买的境外商品需要历经很长时间才能送达,且若买家对货物不满,退货渠道也并不畅通,即使卖家同意退货,也同样需要历经很长时间完成退货,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物体验不佳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但在现如今的跨境电子商务时代,随着国际物流的快速发展以及一系列海外仓的陆续建立,跨境物流得以成功地转化成为本地物流,从而大幅度地减少了货物的配送时间,大大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5.对税收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立足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但随着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出现了当前法律制度难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局面。
第一,跨境电子商务是依附于网络才得以出现、发展,而网络本身是一个无边界的载体,这也就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丧失了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所具有的地理特征,即难以确定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所达成的交易是在哪一个国家所进行的,这无疑给税收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一国的法律只能在该国的领土辖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基于网络无国界的特性则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部门对跨境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第二,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买卖双方交易的达成均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作为凭证,体现出其有纸化的特征。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所进行的交易都是无纸化的,买卖双方所进行的交易记录均体现为数字代码这种形式,因此,这给税收部门的核查活动也带来了很多困难,毕竟工作人员在核查经营者的交易活动时很难准确地掌握其销售额及利润额,同时,对于每一笔交易的性质以及征税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难以界定。
第三,线下交易一般来说都是面对面进行的,双方在基本了解之后才会签约,而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者往往不会如实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所在的地理位置,且有些不要求实名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也允许这一现象的存在。因此,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承担最少的纳税责任,甚至说可以逃避纳税的义务,但这事实上给税收部门的征税行为提出了挑战,毕竟税收部门在难以知晓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和所在的地理位置后,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性质以及应纳税额,审计核实也就无从谈起了。
虽然各国的法律并非朝令夕改,都会注重其稳定性及持续性,但在当前税收法律制度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以及税收部门应当适时地出台新的调整体系,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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