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法律服务
以网络大电影运营平台合同为例,分析网络剧运营平台涉及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合同是影视行业开发、制作、宣传发行、衍生品授权各个阶段的必备要素,各个阶段的签署主体包括制片方、投资方、发行渠道等。
1.开发阶段
1)版权采购合同与改编权合同
主要涉及改编权合同、编剧合同以及网络剧本版权采购合同。改编权合同的核心为改编权许可与转让以及授权期限;编剧合同的核心为委托创作。一部影视作品成功的关键之一是有一个好的剧本,获得剧本的方式主要包括由制片公司直接挖掘到一部现成的作品(如小说或戏剧作品),继而同该作品的权利人采购作品的全部版权或部分版权,如将小说改编并拍摄为电影或电视的权利。也有影视公司通过雇佣专业作家,为某部电影或电视作品量身定做的方式获得影视剧本。小说作品的版权一般可以分为:书籍出版权(纸质书或电子书)、电视权、舞台剧权、主题乐园权、电子游戏权等。根据具体情况将作品的各种权利转让给公司。
2)期权合同
在影视领域,期权是指影视公司通过支付一笔“期权费用”获得在未来特定期限内独家开发拍摄该剧本的权利。制片公司在期权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进行影片融资、雇用导演及主要演员、开发剧本及其他拍摄的前期工作。
期权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期权费用、期权期限、奖金红利、署名、授权范围、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约定,其中授权范围是期权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授权范围是所有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授权范围与内容。授权范围涵盖的内容较广,一般包括授权作品的定义、授权的权利内容、地域范围、独家授权或非独家授权、授权是否收费、被授权人是否有权进行再授权等。合同双方可以按照其他分类来决定权利内容,著作权可分为“复制权”“演绎权”“传播表演权”等。因此授权的权利内容可以根据著作权本身的属性进行分类许可。如在条款中约定“权利人兹授权期权购买人(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享有复制、发表、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即根据著作权的权利分类来决定所授予的权利。实践中一般将娱乐产业的权利分类与著作权的权利分类相结合,如权利人(作家)授予影片公司享有根据小说改编、制作、发行电影作品(演绎作品)的权利。该授权表明授权的权利内容只限于“电影权”,不包括“书籍发表权、电视权等”,同时又指明其享有的著作权属性为“改编权、演绎权及发表权”。二是授权的地理范围须定义准确,尽量避免歧义。如中国须明确定义为仅指“中国大陆地区”还是指广义的“大中华”地区,如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三是授权所包括的媒体或媒介。随着新科技的不断发展与涌现,授权的媒体与媒介变得非常重要,如作品电影权的传播媒介是仅限于传统的院线,还是同时包括蓝光光碟、DVD、家庭影院、收费电视\互联网以及飞机等交通工具上的配套移动电视等。小说的出版物除了纸质出版权之外,是否还包含电子书出版权甚至有声读物出版权等。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权条款,若涉及的交易数额较大,且权利复杂难以确定时,作为购买方(投资人、制片公司、被许可人、受让人)应考虑加入“权利声明与保证条款”以及“损害赔偿条款”,以降低风险。
2.投资与制作阶段
1)投融资合同
主要涉及融资合同、投资合同、委托制作合同等。投资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发行权、制作费用、后期如何分成等方面,均是这类合同的核心条款。
聘请作家创作剧本,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合同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形之外,“雇佣作品”的作者即为权利人。制作公司在聘请人员创作剧本时,需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该雇佣作品的权属,即谁享有作品的版权,同时该合同由双方正式签署。
2)人员聘用合同
电影片或电视剧的筹划、摄制、发行等的过程中,涉及剧本创作、资金筹备、主创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聘用、景地的租用、音乐作品的创作或授权、发行、法律顾问的聘用等诸多具体事项。聘请的所有人员包括导演、制片、演员、剧作家、作曲家、摄影、灯光、特效、化妆等在内的全部剧组人员,影视公司与聘用人员之间可能涉及的关系类型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演绎经纪关系、实习与兼职人员聘用等关系。在接受工作时需首先合理选择合同类型进行签署,内容完备的影视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不足。
3.发行阶段
主要涉及宣传合同、发行合同等,在电影发行中,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买断”与“分账”两种发行模式。采取“买断”模式发行的,即影片出品方/版权人一次性将影片播映发行权许可发行公司而获得授权许可费用。采取“分账”模式发行的即影片出品方/版权人将影片发行事宜委托发行公司运作,待影片发行后根据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模式。不同的发行模式涉及的授权范围、宣传发行费用、收益分配、权利义务条款等均不同。影视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具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二)IP运作与风险控制法律服务(www.daowen.com)
1.版权
知识产权在宏观上可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与文化娱乐产业最为相关的法律领域首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IP居于文化娱乐产业链的顶端,娱乐产业的核心资产如小说、动漫、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软件等无形资产均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同时娱乐产业的从业人员如作家、编剧、导演、作曲、摄影、演员等也多被著作权法视为“作者及其他权利人”。
2.影视项目投资中的IP风险
影视项目投资中存在IP风险主要有:一是剧本改编风险:主要包括许可方权利存在瑕疵、超越范围行使改编权以及改编不能准确把握IP本身意义所指的风格类型而面临的剧本风险。二是在利用IP创作影视阶段,版权风险主要与剧本改编权相关联,版权风险的大小一般与改编权让渡的程度相关。在IP延伸开发中,IP人物、形象、肖像等使用均存在版权问题,因此除了需购买剧本版权或剧本改编权,还需获得相关人物的授权及相关合同签署,以避免IP开发过程中的版权法律风险。三是注重IP时效性。IP改编一般具有改编权的时效性与IP市场价值的时效性。因此需合理安排项目进度与剧本改编创作。四是投资的影视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而可能被责令停播甚至导致的赔偿责任。
3.IP改编风险防范
针对IP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版权风险,在版权购买谈判阶段、IP创作运行阶段以及规避后期版权纠纷等均需熟悉版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进行指导,达到风险因素的可识别、可量化与可监控。
(三)侵权风险防范与救济
1.对项目或相关影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针对IP开发运作前,须对拟投资的IP项目及相关影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着重审查著作权的权属及著作权授权链是否完整,以及授权的范围与权限;如向境外引进IP的,还应当审查该国的法律和行业惯例是否存在著作权使用上的障碍。
2.合同明确约定
(1)人身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作者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的限制。作者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与经济权的保护期相同,均为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
(2)经济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若作者属于“自然人”,则作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后50年;若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其经济权的保护期限为最后一位死亡作者的终生及死后50年;若作者属于非“自然人”——即法人和其他组织,作者经济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建立IP项目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为防范风险,建议在IP采购阶段、剧本改编阶段等,建立由投资人、影视公司及其他项目开发评估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对于IP全过程评估,以及在版权购买谈判阶段,有熟悉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专家进行指导,尽可能降低后期的著作权纠纷。
4.侵权案件维权
文化娱乐领域着重保护的是创意,在影视开拍之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在遭受侵权的时候如何寻找正确且及时的救济途径。“制作电影一般需要较大投资,而收回投资的重要渠道就是影院票房的收入,如果在电影公映期,公众便可以在网络上下载到该部电影,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票房损失,因此电影版权的侵权打击一直是电影制作者的重要任务。在该类案件中,收集侵权证据往往是最主要的一环,如何通过合理的形式收集到法官采信的证据,是该类案件输赢的关键。”[28]在网络侵权的现实环境下,在制作公证书固定证据时,对于公证程序、公证环境、公证步骤等都应该更加细致、认真和审慎,避免被对方抓到把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