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在线音乐平台运营规范及申请流程

在线音乐平台运营规范及申请流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线音乐平台主要通过流量广告、下载收费或会员收费等方式获得盈利,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因此应按照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在线音乐平台运营规范及申请流程

(一)发展与特点

在线音乐又称“网络音乐”,文化部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1号)将“网络音乐”定义为: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在线音乐平台系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如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百度音乐、太合音乐等音乐平台。

网络音乐市场行业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各大音乐平台积极采取整合版权和艺人资源、优化粉丝互动渠道、扩大衍生品销售等经营策略。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平台格局出现分化,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在活跃用户数量方面排名前三。以阿里音乐对天天动听、虾米音乐的整合为主要代表,国内网络音乐行业资源重新配置,全产业链音乐平台出现。平台企业以开发明星价值为核心,形成多种商业模式。音乐版权的保护机制确立,原创音乐数量和交易频率提高。虚拟现实和内容直播应用增多,音乐行业资本运作频繁。[22]

“目前国内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广告、免费试听+高音质版本付费、社交音乐收费、个性化音乐推送服务收费、线上线下演出等几种,其中主要的还是广告取得收入。国内各大网络音乐企业的商业模式大体如下:一是客户端加载广告,这基本上是所有免费软件的利润源泉。二是目前在线音乐模式主要有:①iTune等公司提倡的照单点播模式;②预订模式;③在线播放模式。”[23]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进而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责令各网络平台必须限期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行政手段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一定管制,之后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都在尝试推出付费音乐、会员制等方式建立盈利模式,中国的网络音乐逐渐进入“付费时代”,也逐渐形成了以酷狗音乐代表的海洋系、腾讯系、阿里系为主的三大主流互联网音乐平台版权格局。

(二)经营资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

与前述“视频点播平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相同。在线音乐平台主要通过流量广告、下载收费或会员收费等方式获得盈利,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因此应按照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4]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因越来越多的在线音乐平台开始将原创音乐作品通过网络进行首次发布,故该业务模式可能属于网络出版服务的范畴,从而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5]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在线音乐平台除了播放音频可能还提供MV等视频播放服务,故互联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也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审批详见前述“视频点播平台”章节。

4.国资性质限制(www.daowen.com)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要取得该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5.外资准入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十一条为“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因此就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业务而言,在线音乐平台业务不属于外资禁止类项目,但如果同时还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等其他禁止类项目,则外资仍被禁止。

2016年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的,应经广总局的审批。”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在实践中以上规定是否会被解读为禁止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搭建VIE结构仍未明确。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

1.从事广告与推广业务时需审查相关证照

审查在线音乐平台是否合法合规经营,首先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以及是否遵循法定运营制度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因此,如果在线音乐平台直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则需要核查平台是否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果平台为其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相关推广服务,则需要核查平台是否履行了查验服务对象相关证照的法定义务。

2.《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严苛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而目前多数在线音乐平台或视频网站并不符合要求。对于没有证件或新入场且非国资性质公司将只能通过收购已有视听持证主体方式避开国资限制。

(五)法律需求与实务操作

1.在音乐版权并购法律服务与尽职调查服务中全面审查

音乐作品涉及娱乐产业的范围很广,它不仅是音乐产业的核心,也是电影产业、广播电视行业、数字媒体行业、游戏软件等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事音乐行业的相关方包括:作曲者、作词者、表演者(歌手)、录音制造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而音乐作品涉及的权属范围则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邻接权)。[26]音乐版权对在线音乐平台在市场竞争和产业并购中起到重要作用,在音乐产业并购项目中法律与业务尽职调查服务中,需全面审查音乐版权,包括版权的性质(著作权、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还是合作使用)、使用范围、内容(是否完整的词曲作品)、数量(曲库)、授权期限、能否转授权,以及相关授权是否存在瑕疵等。

2.独家授权与不同在线音乐平台合作模式选择

网络音乐平台版权之争一直存在,对于存在的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国家版权局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全面授权、限制独家版权。同时独家版权需要支付较高的维护费用包括独家许可费用、维权费用等,单个在线音乐平台不可能做到囊括全部热门音乐版块,不同音乐平台之间的合作将越来越多,而平台之间的合作方案及合同设计需律师进行合理设置。

3.在线音乐平台内部须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

网络音乐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是网络音乐行业的核心问题。在线音乐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或者由律师对公司音乐版权情况及授权情况进行梳理,并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一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时及时、有效处理权利人的通知与投诉,维护音乐作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以避免纠纷或赔偿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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