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络游戏平台审批与监管新规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络游戏平台审批与监管新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审批与监管2019年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部门令(第2号),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与监管方面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应当完成如下申报或审批。三是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及申报。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络游戏平台审批与监管新规

(一)发展

网络游戏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的网络游戏大多由计算机爱好者以自身娱乐为目的开发,仅可实现简单的远程联机功能,无法模拟一个持续发展的游戏世界。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部分专业的游戏开发商和发行商开始涉足网络游戏,并逐渐完善其商业模式。2003年网络游戏进入中国后,中国游戏产业得益于有关手游、网页游戏、移动游戏、客户端游戏等产品和龙头企业的不断兴起从而进入了一个长达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增长期。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国产3D网络游戏的盛行,越来越多的3D引擎应用到网络游戏中,形成了网络游戏、单机游戏和专用设备游戏等电子游戏行业新格局,并延伸至电子竞技体育等。[10]

(二)经营资质

2011年4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15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11],将网络游戏产品定义为互联网文化产品之一,并按照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区分。前者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后者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为此,除ICP许可外,包括互联网游戏产品在内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相关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展览、比赛等活动均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应当获准取得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在内相应资质条件。根据2019年5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文旅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

2019年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部门令(第2号),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至此,原网络游戏行业的核心管理办法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如今文化部职能变迁,相关的代位规则尚未出台,但网络游戏仍受互联网文化产业其他规定的制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与监管方面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应当完成如下申报或审批。

一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审批。根据浙江省政务服务网[12]公布的有关“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事项要求,申办者如需获得“(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提交诸多资料。(www.daowen.com)

二是关于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交易企业的申报。原文化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3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印发《关于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13],专门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作出指引性规定。

三是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及申报。文化部网站2017年11月7日更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指南》[14],要求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需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申请上网运营活动许可。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前述规定的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除取得经营许可和备案外,还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从而有效规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风险。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时,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提供产品含有上述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3)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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