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与特点
视频网站作为最主要的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在视频服务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视频提供网站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门户类视频网站(如搜狐视频、腾讯视频、新浪视频、爱奇艺等);二是广电网络电视类视频网站(如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主要是以传统的广播电视集团为依托背景,在互联网上运营各类节目的网络内容提供商。
(二)经营资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互联网文化单位”作了定义,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国务院近年来取消了很多行业准入许可制度,但因互联网音视频业务在意识形态领域作用,故仍保留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准入制度。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
1)主管部门
2011年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4]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两类。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对互联网视频点播的监管主要分为对持证机构的管理和对非持证机构的管理。对持证机构一方面要求从业机构建立相关的负责制度、审核制度和监播制度,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管层面建立信息库发布制度、节目研判制度、引进剧审核制度等。对非持证机构采取监听监看、社会监督等手段,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站。
2)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具备的条件包括:
(1)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 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等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主管部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网站违法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不准”信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等给予处罚,“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者关闭网站。网站建立后,可以从事广告、金融、影视、新闻、商品交易、医疗、出版、游戏等多种服务。”
2)须具备的条件(www.daowen.com)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3)期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6]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审批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7]第二条规定:“二、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5.外资相关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11年《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六)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作方申请设立内地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合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由内地合作方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音乐除外)。”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不要求申报电影剧本的主体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企业、其他组织”,故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是否依然是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前提条件需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从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看,含有外资的企业实体(包括境外企业、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要获取影视项目的制作资质还是明确受限的,外资实体在实践中通常难以获得影视项目制作经营资质。因此,外资背景的实体如希望介入国内影视项目制作活动,仍然需要以单一项目制作合作的方式,通过合拍片的形式与中方制作公司共同进行。[8]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
1.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需严格审核,确保视频正版化
视频网站中的门户类视频网站(如搜狐视频、腾讯视频、新浪视频、爱奇艺等),对网站内容具有控制权,且对其视频作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类、编辑和整理,故网站运营商须对其播出与上传的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须对视频内容合法性负责。如爱奇艺自2010年正式上线以来,将自己定位为“主营视频播放业务”,一直宣称“为用户提供丰富、高清、流畅的专业视频服务,构建涵盖电视剧、电影、综艺、动漫、纪录片等十余种类的国内首家正版视频内容库”。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主动进行平台自律与管理,推动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与运营生态。
2.视频点播平台须防范侵权风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视频提供网站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合理抗辩理由,而将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站上是一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视频提供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旦发现视听节目存在有违反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及履行报告义务与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视频分享网站在涉嫌侵犯著作权时,一般也以避风港原则为抗辩理由,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思路为:①网络服务单位的过错认定:网络服务商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其在过错认定上采用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在严格区分网络服务商与内容服务商的基础上,对于纯粹的网络服务商适用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②避风港规则的理解:仅当网络服务商属于善意之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时,才须考虑避风港规则的适用。③关于赔偿额的确定。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往往很难确定,在实务中法官一般根据影视作品的投资规模、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时间与作品公映时间是否接近、侵权网站播放涉案作品时间跨度及点击次数、侵权人经营状况和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赔偿额。
(五)法律需求与实务
以IP运作为例。IP运作一般是指经过创意研发、投资制作、版权运营、衍生开发等环节实现价值创造和增值。视频网站IP运作主要途径:一是通过购买传统IP,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来实现;二是通过自身各种核心资源进行数据挖掘,如开发互联网电影和网络剧。
以爱奇艺为例,爱奇艺一方面通过版权购买和开发优质IP,孵化基于动漫、网络小说等具备大众影响力的文化形态,实现视频内容差异性与趣味性。另一方面通过购买热播电视剧、动漫作品和体育赛事的独家转播权,从而打造了在同一内容IP下整合了包括电影、动漫、广告、游戏等衍生生态链的IP商业生态,实现IP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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