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新闻平台法律规定及许可要求

互联网新闻平台法律规定及许可要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一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平台法律规定及许可要求

(一)发展与特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对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服务,其要义泛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和卫星等渠道,以数字电视电脑手机为终端,向用户(即受众)提供视频、音频、语音数据服务、远程教育等交互式信息服务,以此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传播形式,其内容尚未有理论上的外延界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手段更加规范。自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已从简单的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分级管理、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综合性互联网站设置准入门槛,发展到建立健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度、外资禁止准入及合作评估制度、非公有资本分类限制准入制度等,其内容涵盖许可、运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体系,其法律依据主要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值得一提的是,为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二)经营资质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业,既要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也要按照现行有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一是依据2009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以及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实施许可证制度,举办经营性网站,必须申请办理ICP许可证。

二是根据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还须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

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明确提出了实施行业准入许可要求。

一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同时,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www.daowen.com)

二是实施外资禁止准入及合作评估、非公有资本分类限制准入制度。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三是继续延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分级审批制度。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四是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并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依法提供新闻信息转载服务、重大事项报告和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等等。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

根据现行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所设立的总编辑、所服务的用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各相关主体均应积极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是,应充分了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加强网信、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联合监管领域的内控建设,重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避免因举报、投诉和违规争议,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和被约谈

二是,应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各项规定,遵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有关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和监督管理要求,尤其是重视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以及许可退出机制方面的规定,杜绝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服务,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规从业的应积极整改,从根本上防范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风险等。

三是,应积极参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是否配套健全等,以此强化自身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手段,适应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风险防范的需要,落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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