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块链对法律实务的影响及第三方身份

区块链对法律实务的影响及第三方身份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来看,区块链会对法律实务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三方身份:区块链作为技术保全证据,在当事人双方外建立一个无利益的第三方身份。

区块链对法律实务的影响及第三方身份

(一)定义

区块链(Blockchain),是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51]

区块链技术起源于两种技术。一是加密解密技术,现在的发展程度是可以在网络上基于开源的算法,用极低成本实现理论上极难破解的程度,每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私人秘钥。二是P2P技术,分布式存储、校验、传输、计算都发展得较为成熟。

(二)应用场景

区块链技术在众多场景具有高度价值的意义,区块链基于加密解密技术和P2P技术,融合博弈论设计经济模型,就是典型的区块链生态。本书仅分析其在金融领域的场景。

1.支付领域

在支付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间的对账成本及争议解决的成本,在跨境支付领域的作用尤其明显。另外,区块链技术为支付领域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率优势,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处理以往因成本因素而被视为不现实的小额跨境支付,有助于普惠金融的实现[52]

2.资产数字化

各类资产,如股权债券票据、收益凭证、仓单等均可被整合进区块链中,成为链上数字资产,使得资产所有者无须通过各种中介机构就能直接发起交易。此外,资产发行可根据需要灵活采用保密或公开的方式进行[53]

3.智能证券

融资产的交易是相关各方之间基于一定的规则达成的合约,区块链能用代码充分地表达这些业务逻辑,如固定收益证券、回购协议、各种掉期交易以及银团贷款等,进而实现合约的自动执行,并且保证相关合约只在交易对手方之间可见,而对无关第三方保密。

4.清算和结算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质是能以准实时的方式,在无须可信的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实现价值转移。金融资产的交易涉及两个重要方面:支付和证券。通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定数字货币或者是某种“结算工具”的创设,与链上数字资产对接,即可完成点对点的实时清算与结算,从而显著降低价值转移的成本,缩短清算、结算时间[54]

5.客户识别

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履行客户识别(KYC)责任。在传统方式下,KYC是非常耗时的流程,缺少自动验证消费者身份的技术。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不同机构间的用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无法实现一致、高效的跟踪,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区块链技术可实现数字化身份信息的安全、可靠管理,在保证客户隐私的前提下提升客户识别的效率并降低成本[55]

(三)区块链法律实务

区块链是可以实现拥有某个人独特标志的一段数据。该数据可以是音频视频、可以是合同文本、可以是行为记录等等。这些数据可以自动记录,任何机构都无法篡改、无法删除,并且以众多的备份记录在全网络,并且可以实现追溯,识别到该数据有关的所有人。这就给法律服务和方法发展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从目前来看,区块链会对法律实务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方身份:区块链作为技术保全证据,在当事人双方外建立一个无利益的第三方身份。承担类似见证人职责。

(2)加密算法和数据证书保障:所有交易数据经过加密,产生随机证书,对保全的内容、过程进行加密保全。

(3)时间戳证明:每一次存取、变动行为都会有时间戳证据,使得所有行为有据可查。

(4)证据链举证:鉴于区块链可以将每一次行为进行记录,能对行为形成证据链,而非单点证据,有效还原行为的真实过程。

(5)基于其成本较低和去中心化结构的特征,使得原有大量小额分散的交易也能够被合适的记录,且基本无须担心被篡改等问题,对处理大批量的小额纠纷有极大的帮助。

【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2]参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的基本精神。该《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1日发布的成员国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文献。《核心原则》共六节和2个附录,25条原则。其中部分风险系国际业务风险,本书暂不考虑。

[3]常见的有办理抵质押手续等,这在网贷业务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4]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5]刘志伟:《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发展的合法模式选择——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谈起》,《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6]《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7]此模式一度非常流行,但现因为涉及超限额、自融等问题,已被判定为违规。

[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9]可以直接视为P2P业务,故不展开阐述。

[10]《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11]有部分情形例外,比如采用担保/反担保模式的债权型众筹。

[12]部分众筹平台采用居间成功仍不收费的方式以吸引流量,可视为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收费并不直接改变居间关系定性。

[13]2014年12月18日,证监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未有正式稿出台。

[14]《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2012年4月5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该法案旨在通过宽松的上市准入门槛,简化中小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流程,降低上市成本,吸引更多企业赴美上市。该法第三章里面专门规定了大量有关众筹的事项。

[15]刘永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6月第一版,第85页。

[16]《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16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9/16/content_102835.htm?div=-1。(www.daowen.com)

[17]《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3.2条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18]详见《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第六章的规定。

[19]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详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1]详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22]详见《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3]详见《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4]详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5]详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26]详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27]详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8]参见证监会2014年1月10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fbh/201401/t20140110_242400.html,2018年1月20日访问。

[29]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模式已经被认定为违规。故本书仅简要介绍。

[30]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ITU互联网报告,对物联网作如下定义:通过二维码识读设备、射频识别(RFID)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和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31]董伟:《物联网在物流金融行业的应用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8页。

[3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7.22)。

[3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

[34]部分互联网保险是在互联网金融门户或金融超市中出现,具体见网络金融门户章节。

[35]http://www.xintuo100.com/about/intro.aspx

[36]《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37]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发布了整治办函〔2017〕138号文件,要求“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根据文件要求,新设已被禁止,但转让仍有可能。

[38]2016年以来,裸条门事件此起彼伏。部分机构要求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等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条门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39]https://jin.baidu.com,如前所言,纯粹的细分类型已经极少,本书仅列举较为符合该类型要素的例子,供读者参考,下文同。

[40]http://fmall.pingan.com

[41]http://jrj.d.com

[42]如《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43]我国并不承认比特币是电子货币,而是认定为一种特殊商品。

[44]中本聪:《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www.metzdowd.com。

[45]《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46]以太坊(Ethereum)是一款能够在区块链上实现智能合约、开源的底层系统,以太坊从诞生到2017年5月,短短3年半时间,全球已有200多个以太坊应用诞生。以太坊是一个平台和一种编程语言,使开发人员能够建立和发布下一代分布式应用。以太坊可以用来编程,分散、担保和交易任何事物:投票,域名,金融交易所,众筹,公司管理,合同和大部分的协议,知识产权,还有得益于硬件集成的智能资产。

[47]比特股是一种支持包括虚拟货币、法币以及贵金属等有价值实物的开源分布式交易系统。该系统主要能够提供一个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解决方案。让每个人都成为交易所。该系统是由Invictus公司推出。

[48]参见2008年12月25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8〕152号)以及2015年9月22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49]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年第8期。

[50]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但一直没有发布牌照。直到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全国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俗称“信联”。

[51]《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

[52]《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

[53]《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

[54]《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

[55]《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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